•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21-02340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市发改委 市司法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 文件字号:

    金发改价格〔2021〕17号

  • 成文日期:

    2021-11-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市发改委 市司法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12-06 15:17:45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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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发改价格〔2021〕17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同时,为切实减轻群众公证费用负担,我市进一步明确对低收入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请一并严格贯彻落实。具体如下:

    一、在办理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时,低收入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和残疾人(持有残疾证)办理只涉及人身、不涉及财产处分的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2万元及以下财产继承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其它公证的,公证服务费减免不低于20%,其中: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二、鼓励各公证机构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为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证服务时,推出更多价格减免政策。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30日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1〕394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降低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婚姻、收养、监护、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有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降低为:50万元(含)以下部分0.2%;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15%;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0.08%;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0.03%;超过1亿元部分0.008%。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收费按证明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同步降低。

    (三)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收费降低为每件100-120元。

    (四)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亲属关系、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与原本相符”收费降低为每件150-200元。

    二、降低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

    (一)“出具执行证书”收费标准降低为按不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5%收取。

    (二)“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降低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部分0.5%;2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0.4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0.35%;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居民住宅按面积计费的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按面积计费与按标的额累进计费金额不一致时,从低收费。

    单套居民普通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套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居民住宅除外。单套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提存公证的收费标准按证明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同步降低。

    (四)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收费为每件200-400元。

    (五)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收费降低为每件100-120元。

    三、完善收费减免政策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四、建立收费定期报告制度

    各公证机构每年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公证收费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五、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各公证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降低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公证服务机构收费时提供收费清单,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内容。各公证服务机构要持续优化公证服务方式方法,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5日

    浙江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