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20-00109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发改委关于金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2020-01-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发改委关于金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01-08 16:32:48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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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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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价背景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19]484号)规定,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58元调整为2.76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同时要求,各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的规定,合理制定配气价格,从严控制购销差价。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主要内容

      1.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金华市发改委关于制定金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金发改价格〔2019〕号)规定,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城市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本次城市门站价格上调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46元/立方米,此价格是最高销售价格,经营企业不得突破,但可视其成本及经营情况适当下浮。

      2.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金价价管〔2015〕34号文件执行。

      3.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0元以内,即3.36元/立方米以内。

      (二)适用范围

      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市区供气范围。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零时(用气时间)起至2020年3月31日24时。

      三、解读机关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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