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3025/2020-00105
物价
无特定对象
规范
金华市发改委关于金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发改委
金发改价格〔2020〕2号
2020-01-08
主动公开
ZJGC02-2020-0002
失效

朗读
ZJGC02-2020-0002
金发改价格〔2020〕2号
金华市发改委关于金华市区管道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484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金华市发改委关于制定金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金发改价格〔2020〕1号)规定,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城市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本次城市门站价格上调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46元/立方米,此价格是最高销售价格,经营企业不得突破,但可视其成本及经营情况适当下浮。
二、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金价价管〔2015〕34号文件执行。
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0元以内,即3.36元/立方米以内。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零时(用气时间)起至2020年3月31日24时。
请燃气企业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抄表计费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销售价格方案的顺利实施。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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