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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发改委
2019-05-30
主动公开

朗读
一、调价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平稳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要求,结合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下调,加上非供暖季我省天然气采购价格将有所回落,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通知》明确,实行省内非居民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同步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为2.58元/米3,每方上调0.16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为2.58元/米3,每方下调0.27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并要求各地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主要内容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后,增加的购气成本全部由城燃企业自行消化。
2.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75元/米3下调至3.46元/米3,此销售价格是最高销售价格,经营企业不得突破,但可视其成本及经营情况适当下浮。
3.煤改气用户气价政策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单位为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金华中燃爱思开汇能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零时(用气时间)起至2019年10月31日24时。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发改委;
解读人:黄红霞;
联系电话:0579-82468923。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