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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
国有企业
规范
金华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发改委
金发改〔2019〕63号
2019-05-30
主动公开
ZJGC02-2019-0001
失效

朗读
ZJGC02-2019-0001
金发改〔2019〕63号
金华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金华中燃爱思开汇能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后,增加的购气成本全部由城燃企业自行消化。
二、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75元/米3下调至3.46元/米3,此销售价格是最高销售价格,经营企业不得突破,但可视其成本及经营情况适当下浮。
三、煤改气用户气价政策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零时(用气时间)起至2019年10月31日24时。
请各燃气企业妥善做好与用户的价格结算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销售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