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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中心
2018-12-26
主动公开

朗读
一、调价背景
受全国天然气供应紧张,冬春用气旺季上游涨价幅度大等因素影响,浙江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8〕528号)。《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19元调整为2.85元,并要求各地从严控制购销差价,非居民用气最高购销差价原则上每立方米不超过0.9元,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主要内容
1.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从现行3.18元/立方米调整为3.75元/立方米。此销售价格是最高销售价格,经营企业不得突破,但可视其成本及经营情况适当下浮。以上价格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煤改气用户气价政策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单位为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金华中燃爱思开汇能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物价局;
解读人:黄红霞;
联系电话:0579-82468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