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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金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中心
2017-10-11
主动公开

朗读
一、调价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精神,省物价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2017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降低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同时要求同步降低城市终端销售价格。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我局制定出台了《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金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金价价管[2017]1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1.降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从现行3.30元/立方米下调至3.18元/立方米。此销售价格是最高销售价格,经营企业不得突破,但可视其成本及经营情况适当下浮。
2.继续执行煤改气用户气价优惠政策。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0元以内。
3.执行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单位为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金华中燃爱思开汇能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四、调价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水平
市区下调后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为3.18元/立方米,在全省已通气城市中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物价局
解读人:黄红霞
联系电话:0579-82468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