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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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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机关

  • 体裁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3-05-04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6-01-30 来源: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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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发改价格〔2023115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精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 )文件,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 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四、托育机构凭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由托育机构和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勘查属实后,于上述用户申请次月起执行。如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变更,需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重新申请办理。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告知,指导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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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发改价格〔202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