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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服务对象:

    个人

  • 体裁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字号:

    金发改价格〔2026〕6号

  • 成文日期:

    2026-06-23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2-2026-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6-06-26 来源: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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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发改价格〔20266


    婺城区、金东区发改局、建设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更新部,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管规定,重新修订了《金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623



    金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其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5.各类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和装修管理;

    6.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二、收费管理规定

    (五)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等,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物业服务收费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人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人的利润。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季度公开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每年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八)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人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九)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分等级定价。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制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布。

    (十)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之前,确定物业服务方案,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等级等内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应当报至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等级等内容后,抄送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物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内容。

    (十一)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包含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条款,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具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条件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表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执行。

    (十二)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人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服务收费规范

    (十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

    物业服务收费从业主购买新建的商品住宅办理交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收。因业主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约定的交房期限的次月起计算。购买非新建的商品住宅从该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计收。

    业主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双方约定交纳。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四)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具有物业长期空置、小区入住率不高等情形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优惠幅度,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十五)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十六)电梯、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管理的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电费,住宅小区内非公共地下机动车停车库、车位的照明和通风的电费、保洁、秩序维护等费用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协商确定。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供水增压水泵)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物业服务人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服务人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八)物业服务人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十九)物业服务人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

    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十)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放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十一)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 ,将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十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四、附则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价价管〔201064号)《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金价价管〔201065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