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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市发改委
2024-08-19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各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3.《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4.《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市本级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金发改价格〔2023〕1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管理其他规定、执行时间等三个方面内容。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保教费。3周岁以上幼儿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78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680元/人·月,省三级幼儿园580元/人·月。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同时明确,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
2.服务性收费。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困难班费、生活用品费及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其中:困难班费是指幼儿在园时间(日托幼儿在园时间不少于8小时)以外,幼儿园为家长(监护人)提供早送、晚接托管或提供保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实行单独立账,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卡时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3.代管费。幼儿园代管费标准为120元/人·学期,代管费项目包括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实行单独立账,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1.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幼儿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幼儿园保教费收入及收费票据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3.保教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202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新入园幼儿执行新标准,2024年秋季学期之前已入园的幼儿执行原标准。
4.退费、减免以及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号))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8〕17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于婷婷
政策咨询电话:0579-82469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