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试行)

日期:2024-01-02 15:25:42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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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我委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委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委负责公开;我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我委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我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我委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我委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多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机制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