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23-00497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金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2023-09-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金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04 15:02:36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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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修订背景

    一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需要。国家层面而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国家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省级层面而言2022年,省天然气管网管销分离,上游气源多样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明确要求,自20234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要求各地须修订完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省级门站价格放开后,此前以省级门站价格为基础的联动机制已失去依据,迫切需要对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二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的需要。城市管道燃气企业作为天然气管网的终端环节,承担着保障城市天然气市场供应的主体责任。修订完善联动机制,有利于及时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也有利于保障我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

    2.《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

    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联动范围、联动公式、联动周期、启动条件、配套措施、其他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联动范围。金华市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

    (二)联动公式。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气源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向调整。

    同时明确:1.气源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当期市区各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LNG)采购价格(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等费用。2.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按当期市场合理价格规定。

    (三)联动周期。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四)启动条件。明确当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同时,说明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逐步调整到位。

    (五)配套措施。共五项配套措施:一是加强价格监管;二是控制采购成本;三是应急应对措施;四是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若实行价格联动,提前5个工作日在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布具体方案。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310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于婷婷

    政策咨询电话:0579-82469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