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23-00424

  • 文件名称:

    关于对金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东36号建议答复的函

  •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2023-07-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对金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东36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23-07-17 16:31:47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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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光伏推广应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金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以交流侧为准建设光伏电站的建议》(东36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政策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第二条规定,《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该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根据该文件相关规定,《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不适用于建设于工业企业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但并未禁止按直流侧光伏组件容量进行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第四项规定,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容量若备案机关备案容量未标注光伏组件容量单位(如“MWp”),备案容量按交流侧逆变器容量认定,若备案文件中装机规模的单位标注光伏组件容量单位(如“MWp”),备案容量按直流侧备案容量认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第十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该文件未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按交流侧逆变器容量进行备案。

    综上相关文件规定,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容量原则为交流侧逆变器容量,但并未禁止按直流侧光伏组件容量进行备案;安装于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容量既可按交流侧逆变器容量进行备案,也可按直流侧光伏组件容量进行备案。

    二、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容量不同方式下发电出力的分析

    经专业技术分析,光伏发电项目按交流侧逆变器容量进行备案和按直流侧光伏组件容量进行备案,两种备案容量方式下光伏发电项目的实际发电出力是相同的。

    例如:某工业企业用电户安装有1000KVA(视在功率)的变压器,变压器的额定功率因数是0.8,根据变压器有功功率不允许超载的接入技术原则,该变压器允许接入额定有功功率是800Kw。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交流侧逆变器容量进行备案时,该变压器允许接入的逆变器额定容量是800Kw,此情况下光伏发电项目的额定发电出力是800Kw;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直流侧光伏组件容量进行备案,光伏组件发电效率一般按0.8考虑,该变压器允许接入的光伏组件容量是1000Kw,此情况下光伏发电项目的额定发电出力也是800Kw。

    再次感谢您对光伏推广应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0579-82489186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