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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能源监测中心。
金华市能源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能源监测中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政府主楼6楼632室。
第三条 能源监测中心是经市委编办批准,由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能源监测中心开办资金61.8万元,由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资。
第五条 能源监测中心宗旨:根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用能单位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能源监测中心业务范围:节能监测预警、电力运行监测、节能评估技术支撑、节能监督检查。
第七条 能源监测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能源监测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能源监测中心“机构编制”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权利:
(一)提出能源监测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能源监测中心主任;
(三)审核能源监测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能源监测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义务:
(一)支持能源监测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建设,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能源监测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能源监测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公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能源监测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能源监测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能源监测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能源监测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能源监测中心宗旨,维护能源监测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能源监测中心党的建设、干部人事等纳入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能源监测中心不单独设立党支部,所属党员统一编入中共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委员会下属党支部,由所在党支部负责中心党员的学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中心党员政治思想觉悟,保障中心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督促中心党员履行各项义务。
能源监测中心为中心党员参加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时间、场所和相应经费。
第十三条 能源监测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全面建设、运行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能源监测中心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能源监测中心负责人在核定的职数内,由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心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命。
第十五条 能源监测中心负责人及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能源监测中心负责人及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能源监测中心参加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履行相应职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能源监测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会负责召集,全体职工参会,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能源监测中心转隶、改革、解散以及章程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前应广泛征求能源监测中心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履行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单位全面建设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等职能。
第十九条 能源监测中心人员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按需设岗、按岗录用。
第二十条 能源监测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能源监测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能源监测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能源监测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能源监测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能源监测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能源监测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用途的,能源监测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能源监测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能源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能源监测中心按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中心成员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能源监测中心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能源监测中心职工大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
(五)章程报送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能源监测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相关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能源监测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能源监测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能源监测中心职工大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干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华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华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能源监测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金华市能源监测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能源监测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能源监测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金华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