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10-00043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金价价管〔2010〕65号

  •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 文件字号:

    金价价管〔2010〕65号

  • 成文日期:

    2010-07-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金价价管〔2010〕65号

    日期:2023-03-27 16:45:14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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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价价管〔2010〕65号


    婺城区、金东区物价局、城建局,金华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及开发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金价价管〔2010〕6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按逐级累加设定,即高一等级必须首先具备低等级的条件。考核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考评组具体实施。

    二、等级评定标准中的“小区配套”为基本条件,由考评组认定。分项条件3项(含)以上不符合的不得评定为该等级。

    三、等级评定标准中的“服务标准”的评定实行考核与评价相结合。考核由考评组具体实施,新建住宅小区的初评以考核为主,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复评考核按百分制计分,得分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60(含)—79分的为基本合格,限期整改后复查仍达不到80分以上的则降等级;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降低等级。评价通过书面测评表由业主进行满意度评定。评价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档,不满意率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降低等级,超过百分之二十不到百分之三十的限期整改后重新测评。考核评分细则和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楼道灯电费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再另外加收,安装楼道灯分配器由业主承担电费的,其电费按0.01元/平方米·月在物业服务费中相应扣减。纯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单独报批。

    五、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对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可收取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六、利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及指定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泊服务的可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其中属小区配套服务的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4;经业主同意面向社会提供停泊服务的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本通知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金价管〔2005〕31号)、原金华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住宅小区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金市价房〔200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金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2、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金华市区住宅小区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4、金华市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泊服务收费标准

    5、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

    金 华 市 物 价 局                        金 华 市 建 设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65号附件.xls

    注:除第五点、第六点及附件3、附件4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