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秋滨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GSJS/GC-10-2018)
第一篇 建筑工地环境与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三)本规定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四)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 一般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m。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标识标牌,按照《VIS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指导手册》要求,设置十一牌二图。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六)项目部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七)项目部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和防疫等工作。
(八)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九)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十)项目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
(一)防治大气污染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6、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2、施工现场拆除外脚手架时,必须采用隔离、洒水等防扬尘措施,并及时清除拆除时留下的建筑垃圾。
(二)防治水土污染
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易燃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须及时清理。
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三)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制定降噪措施,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记录。
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它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4、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第四条 环境卫生
(一)临时设施
1、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都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
3、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归类存放,并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5、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0人。
6、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7、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8、宿舍外应设置垃圾桶,宿舍内宜设置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9、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建立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10、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离墙和地面应大于0.2m。食堂内严禁搭铺住人。
1l、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堂用水必须是集中式供水管理网末梢水,严禁擅自采用未经检验或消毒的地下水或地面水。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冷藏的隔餐饭菜必须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无冷藏条件的食堂不得保存和食用隔餐饭菜。
12、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食堂内禁止存放农药、消杀药品和建筑用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品,严防误食误用。标识标签不全、用途不明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工地食堂。
13、食堂制作间的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设置标识。
14、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及时清运。
15、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16、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17、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18、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使用节水龙头。
19、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20、文体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二)卫生与防疫
1、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5、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消毒。
6、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蔬菜、肉类和水产类食品原料要分池清洗、分开切配。清洗后的待加工食品要注意保洁,不得着地堆放。饭菜在烹调时必须做到加工彻底,易发生食物中毒的蔬菜(如扁豆等)、大块畜禽肉、冰冻的水产品等,必须烧熟、烧透后方可食用。每餐的备查饭菜必须置留6小时以上。
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8、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9、项目部应对工地经营的小卖部加强检查,严格进货渠道,防止“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流入工地,同时加强对食品存放场所的管理,经常检查食品的保质期限、新鲜程度,确保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饮食安全。
第五条 附则
(一)违反本规定的,依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集团公司先前作出的环境与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了保持一个整洁、文明的施工作业环境,节约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标化施工要求,做到作业标化、场地净化、环境美化和夜间临街马路亮化。
第二条 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安全规程牌、禁令标志牌等上墙,做到醒目、有序。
第三条 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净车出场,做好施工不扰民和居民共建工作。
第四条 现场建筑材料分类堆放整齐,井然有序,并设标示牌,不得混放。
第五条 “四口、五临边”防护按规范要求围设,采用红、白双色的钢管搭设,做到牢固可靠、安全醒目。
第六条 落实工地治安消防责任制,加强保卫工作,杜绝偷盗行为发生,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把好动火审批关。
第七条 工地“五小设施”管理制度和责任人上墙,专人打扫,并保持整洁卫生。
第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分色戴安全帽,佩戴胸卡上岗。
第九条 各班组应有文明施工落手清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生产班组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做好施工每道工序的工完料尽场清工作,及时清扫,垃圾归堆。未清运前垃圾应集中堆放并有遮挡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清理、翻脚手片应防止粉尘飞扬。
第十二条 各类砌块、砖块堆放应成垛,垛高不高于1.8米。
第十三条 各车间加工制作完毕,应做到每天清扫干净。
第十四条 木工拆模作业,应将材料按不同类型分类整齐堆放。
第十五条 扣件、钢管、砼垫块等应集中堆放到指定堆放地内不得乱扔乱放。
第十六条 项目部随时派人检查,对检查时指出的问题有关班组必须按时整改。
第三篇 施工不扰民制度
为减少施工现场环境污染,营造宁静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环境管理,控制扬尘、噪声和水污染,把环境保护作为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施工现场应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楼层清理建筑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第四条 在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的施工现场,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 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应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污管或回用于洒水降尘。
第七条 施工污水严禁随意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第八条 凡在居民区进行施工作业的,应防止施工嗓音污染,必须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夜间22点,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声措施,报经所在地环保局许可后公告周围居民群众,方可施工。
第九条 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音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扰民。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夜间施工照明不得直射居民住宅区,现场住宅内夜间不得大声喧哗或播放电视时音量过大。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应加盖防护,严禁抛、洒、滴、漏。
第四篇 卫生保洁制度
为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持施工现场场容场貌整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施工现场确定一名施工负责人或保健急救人员为卫生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施工现场责任制,搞好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生活卫生、食堂卫生等。
第二条 生活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作业、施工作业污水、废水处理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规定,定期测试、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条 生活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包干区;施工现场五小设施齐全(即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办公室等),设置合理;施工现场应无积水。
第四条 生活区内做到排水畅通,污水不随意外流;施工现场应适当进行绿化布置,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第五条 宿舍日常生活用品应统一放置整齐,办公室、厕所、生活区等应经常打扫,保持整齐清洁,生活垃圾要有加盖容器盛放,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扫;厕所设专用冲洗设备,落实专职保洁人员,保持清洁卫生。
第六条 食堂内应整洁,没有积水,装设纱门纱窗,卫生许可证上墙;食具要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现场茶水供应,茶具消毒,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 炊事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炊事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操作时应穿戴好白色工作服、帽子、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第八条 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配置冷藏设备,防止食品变质,严禁亚硝酸纳(工业用盐)与食堂食品共同贮存。
第九条 施工现场须有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做好职工预防疾病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和急救措施等。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每半个月由卫生负责人组织对食堂、宿舍、厕所和生活区、现场周围的卫生检查并记录在册。
第五篇 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减少财产损失,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凡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由项目部发给的工作卡或上岗证。并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二条 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进入工地,需说明情况或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准许进入。
第三条 外来人员请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第四条 进入工地的材料,门卫必须登记,注明材料规格、品种、数量、车的种类和车号。
第五条 外运材料须有项目有关人员签字,方可放行。
第六条 门卫须坚守工作岗位,夜间值班不得睡觉、喝酒、不断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或可疑情况及时向工地领导报告。
第七条 门卫人员应礼貌待人,认真负责,搞好大门内外卫生、疏通车道,及时处理门外摊贩及围观人群,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等检查。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保卫组织,配备保卫人员。
第九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值班室和巡逻护场体系,门卫人员应佩戴执勤标志,实行凭工作卡出入或上岗证制度。
第十条 要加强对外地民工的管理,掌握人员底数,掌握每人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教育,非施工作业人员不得留宿,特殊情况要经保卫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月组织治安保卫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治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记录在册。
第十二条 教育所属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施工现场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从事盗窃、窝赃、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树立团结友爱、互敬互爱的社会公德,共同建立施工现场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第六篇 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月对仓库物资进行一次定期盘点,并不定期进行自点、自查工作,掌握库存动态,在检查中应做到“五查”,查质量、查数量、查保管条件、查安全、查计量工具。
第二条 入库材料在验收前,先核对质保书、合格证和发货明细表等证件。
第三条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如证件不齐全,数量、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不符合要求等,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物资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进行登记入账、立卡和建档工作,以便准确反映库存物资动态。
第五条 材料出库应由项目管理人员开具出库凭证,保管员应对出库凭证进行核对,检查无误后方可出料,并让领料人在出库凭证上签名。
第六条 物资入库后,按要求堆码整齐、牢固;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保证物资不变形、不紊乱、不霉烂、不锈蚀;保证物资的完好性。
第七条 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性能和季节气候的变化,要加强对物资的防护,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做好十二防(防锈、防盗、防火、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和防丢等)工作。
第八条 做好季节性预防措施,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苫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防止物资被侵蚀。
第九条 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及其周边有无不安全因素存在,应严禁明火和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第十条 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除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保管员应保持库区内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对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
第十二条 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物资,应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第七篇 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建立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品仓库的安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责任者:
项目经理、安全员、危险品仓库保管员。
第四条 管理制度:
1、除严格执行仓库安全制度外,还要遵守以下各条。
2、严格遵守责任制,对仓库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3、对易燃、易爆品搬运要轻盒轻放,防止互相撞击摩擦。
4、严禁任何火种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严禁穿带铁钉的皮鞋进入,防止摩擦产生火花。
6、保持通风、每周末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特别是夏季注意降温。
7、对易燃易爆品进行分类存放,氧气乙炔之间保证应有的安全距离,不超量贮存。
8、危险品仓库严禁闲人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9、设立应有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安全标志。
10、消防器材设备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1、库区消防通道保持随时畅通。
第八篇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堂炊事人员必须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热爱本职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认真负责地为广大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 食堂位置应选在上风向,地势较高、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方,避开生产建筑粉尘地区,周围25米以内,不得有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污水坑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第三条 食堂制作间地面贴防滑地砖、墙壁及灶台应贴瓷砖,并保持墙面、地面干净;墙壁房顶应平整、密闭、不漏水, 厨房操作间应采用“防水、防潮、防火”类板材进行吊顶,灯具采用防爆灯;厨房内应配备必要的抽油烟设施和消毒设施。保证排风通畅、消毒彻底;食堂排水应通畅,并设隔油池。隔油池每周清掏不少于2次,应有记录。厨房内必须装设纱门、纱窗,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食品贮存做到隔墙离地。至少配备150升以上容积的冰箱或冰柜。
第四条 食堂不得采购、出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要尽量采购优质低价的物品。
第五条 贮存食品要隔离、离地,注意通风、防潮、防鼠,并做到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开存放。切菜板和容器要生熟分开,经常清洗,保持卫生。对冰箱等贮存器具,每周进行一次大清洗,每天及时进行小清洗,以确保食品卫生。每餐的备查食物样品必须置留6小时以上。
第六条 炊事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及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炊事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帽,并保持清洁整齐,不赤膊、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第七条 食堂要及时上锁,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要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剩余饭菜倒入剩余饭菜桶,生活废物倒入生活垃圾桶,统一进行外运处理。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操作间及就餐厅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对于采用阻燃材料板房搭设的食堂,操作间的炉灶与墙面之间建议采用砖墙(120厚)进行隔离,并在食堂操作间、餐厅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
第八条 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
第九条 食堂搭设完毕后,应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篇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工宿舍做到天天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宿舍要制定轮流值日表,宿舍内保持卫生、整洁、通风、被褥、床铺整齐,有纱门纱窗,并有卫生人员负责宿舍的卫生清理与监督,夏季有防蝇措施,冬季有防寒措施。
第二条 宿舍内铺上、铺下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叠放整齐,提包和鞋按规定码放,不得到处乱放。
第三条 宿舍内必须配备保温瓶、碗筷柜,被褥要叠放整齐,衣物、鞋袜、脸盆、餐具、茶杯及工具等个人物品要放置整齐有序。
第四条 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第五条 宿舍内应抹水泥地面或铺贴瓷砖,配置单人床或上下双人床,禁止职工睡通铺,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严禁安排工人住宿,住宿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用品要放置整齐有序。
第六条 宿舍内墙面应刷白,并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在墙面乱涂乱画,不得在室内随意拉接电线,不得在宿舍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器,不得破坏公用设施,严禁随地吐痰,大小便。
第七条 应创造条件,设置工人文化娱乐室、淋浴间及更衣室等公共设施。
第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参与赌博活动,严禁男女混住,按时熄灯睡觉,不影响他人的休息。
第十篇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厕所的位置要远离食堂。爱护公物,厕所内设施不准损坏。大小便入池,不准任意随地大小便。
第二条 厕所内必须有冲洗设备,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扫
第三条 经常进行消毒、灭蝇。保持厕所清洁卫生。定期打药或撒石灰粉,控制“四害”孳生,消灭蝇蛆。、
第四条 讲究卫生,按规定的地方扔放手纸。
第五条 爱护公物,厕所内设施不准损坏。
第六条 严禁在墙壁上乱写乱画。
第十一篇 浴室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浴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四周通风良好。
第二条 室内设有明亮的照明灯具。
第三条 浴室内设立男女浴室,要根据季节变化设置太阳能和取暖设施,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卫生。
第四条 洗浴人员必须存好自己衣物财物,出浴前必须检查自己所带物件,不得随便乱拿他人财物(丢失东西概不负责)
第五条 搞好浴室内外卫生工作,室内每天冲洗,做到地面清洁,无杂物,柜、凳放置整齐,室外必须经常打扫,及时清理下水道。
第六条 加强责任感,经常检查设备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理,确保洗浴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 进入浴室不得打骂,斗殴;不得损坏公物,如有发现,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提倡文明就浴。不在浴室乱丢瓜果皮壳等杂物,不得在浴室内随地大小便。
第九条 每个职工都有使用和保洁的义务,要节约用水。
第十条 浴室每周消毒一次,用消毒液进行常规消毒;
第十二篇 民工学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的民工学校建设,不断提高民工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学指导思想
以解决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加强对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努力优化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权益保护、思想和文化教育等服务,提高民工的基本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一)民工学校是指设立在建设工地,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进行非学历培训,组织、管理公共服务的平台。
(二)集团公司成立“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工学校总校”,并设立校务委员会。由集团公司领导、工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总务主任等职。校务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年度民工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总结表彰工作;
2、负责指导、管理和督查各区域公司民工分校、项目部民工学校的办学工作;
3、积极开展办学经验与成果的交流活动,组织评比“优秀民工学校”,并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评奖;
4、建立企业总校及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教学计划,并付诸实施;
5、建立10人以上相对稳定的总校教学师资队伍(由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外聘教师、社会各界志愿者相结合组成),为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提供师资保障;
6、根据企业实际,编制或统一采购各承建民工学校的培训教材,定期对本企业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教学师资队伍进行培训;
7、统筹并落实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办学资金,其费用主要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企业职工教育费中提取;
8、研究解决民工学校总校的重大事项;
9、处理民工学校总校的日常事务。
(三)各区域公司成立“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工学校某某分校”(以下简称民工分校),由区域公司领导、分工会主席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校长、副校长、教务和总务等职务。民工分校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工作计划须及时报公司校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民工分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的年度民工学校工作计划及有关规定,制定民工分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管理和督查本区域公司内各项目部民工学校的办学工作;
3、积极开展办学经验与成果的交流活动。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开展 “优秀民工学校” 评比活动,并择优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评奖;
4、研究解决民工分校的重大事项;
5、处理民工分校的日常事务。
各区域公司须按照民工分校的部署与要求,认真做好所属项目部的民工学校建设工作。
(四)项目部成立“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民工学校”(以下简称项目部民工学校)。项目部民工学校由项目部负责人担任校长,项目工会主席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教务和总务等职务。项目部民工学校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工作计划须及时报公司校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域公司分校备案。
项目部民工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集团公司和区域公司的年度民工学校工作计划及有关规定,制定民工学校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围绕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和民工学校教学要求,根据施工组织、分项节点、作业进度、技术规范和民工生产生活应知应会的要求,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制订年度、月度和专项教学计划,分期分批组织教育培训;
3、落实办学资金,配足师资力量,完善办学设施,制定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教学活动,不断总结办学经验,努力提高办学成效;
4、积极开展“优秀民工”评比活动,努力争创“优秀民工学校”;
5、研究解决项目部民工学校的重大事项;
6、处理项目部民工学校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项目部民工学校的设立标准
凡属下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成立项目部的同时,必须设立项目部民工学校。
(一)地级市城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县级市城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规模虽小于以上要求,但当地对创优质工程、标化工地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办学资金的来源
(一)集团公司总校和区域公司分校的办学资金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使用。
(二)各项目部民工学校的办学资金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提取使用。
(三)各级民工学校要开源节流,足额投入,确保民工学校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 办学设施的要求
(一)各项目部应对所承建工程在开工后10天内向集团公司发出申请,由企业总校发文成立项目民工学校,明确校长、教务负责人、师资配备及承担的教学任务。
(二)民工学校的教学场所不得小于40平方米。项目部的会议室、食堂或活动室可兼作教室,在门口悬挂“歌山建设集团某某项目部民工学校”的牌匾,标牌规格为60×45(厘米)。
(三)民工学校室内四周墙上要有《民工学校章程》《民工学校管理制度》《民工学校学员守则》《民工学校组织机构图》,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以及醒目、简洁、体现个性化的标语。
(四)教室内配置桌椅、黑板、电视机等必需教学器具,有条件的应配置DVD播放机、投影仪。
第六条 教学要求
(一)明确职能与任务。教学是民工学校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要抓住提高民工素质这一根本目的,围绕“创建文明工地、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树立企业形象”这一主线,根据工程特点和工地实际,从全局出发,精心安排教学任务。
(二)明确教学内容。从工程项目的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安排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分必修课和自选课。
必修课主要是:建设行业职工(相应岗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市民守则;外来从业人员有关政策、建设行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一系列法规;计划生育管理、社会综合治理、民工维权、文明礼仪等有关法律常识与基本要求;本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施工技术、操作技能、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工程、工地创建的目标要求等课目。
自选课要随着形势发展新变化、工程进展新要求、民工队伍新问题及企业自身需要等设置相应课程,做到重点突出、形式多样,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搞好教学。上岗前必须经过民工学校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未经岗前培训的民工,不得上岗。
(三)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各民工学校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规划和每个阶段教学的实施计划,确定相应能胜任的专兼职授课教师,编写和组织落实各科教材、有关辅导资料,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抓好教学。
(四)配备专兼职师资。建立由公司领导、工会、人力资源、质量、安全、技术等职能人员及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同时,要聘请当地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辖区片警兼任教学工作。
(五)努力提高教学效果。教学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学以致用,确保质量。民工培训应尽量安排在雨天或晚上等空闲时间,每节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二小时。每课内容既要有比较系统的通俗易懂道理,更要有比较典型的形象生动事例,使民工听得进,坐得牢,记得住,用得上。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引导民工把学到的知识用于工作和生活中,对存在的问题边学边整改,对自身的素质边学边提高,使他们逐渐成为讲文明、守纪律、懂技术、会操作、有理想的新一代民工。
(六)开展有关载体活动。以“关爱民工”为主题,利用重大节日、工程建设重要阶段、形势任务重要时机、企业发展重要方面等,组织民工开展知识竞赛、劳动竞赛、运动会、故事会、联欢会等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
第七条 办学管理
(一)建立教学管理考核制度。包括民工学校章程、学员守则、师资管理、教学检查考核、优秀学员评比、教学台账设立等制度,其中教学台账应包括民工学校组织机构图、教材及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师资力量配备表、活动开展记录、月课时安排表及日常活动开展的照片、音像资料等,并有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
(二)民工学校应有较全面的教学活动计划,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一般不少于4次,教学活动总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民工实名参学率达到80%以上。
(三)民工学校应按照《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文本的要求,配备专人,及时收集和整理反映办学过程的台账,包括学校概况、教学活动、办学成效及学员事例等原始资料和图片。
第八条 评优与奖励
(一)集团公司每年度组织进行 “优秀民工学校”评比活动,并对获奖的民工学校予以奖励2000元。
(二)组织评选“优秀学员”。要对民工学习培训的成绩进行考核评定,并结合学以用致的成效,依据有关评选条件,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评选表彰若干名优秀学员。
(三)各项目民工学校要积极参加当地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民工学校评优活动。公司对被评为地(市)级优秀民工学校的,予以奖励3000元;省(市)优秀民工学校的,予以奖励5000元(若当地主管部门在优秀民工学校之上另设更高奖项的,对更高奖项获得者在优秀民工学校的奖励标准上增加2000元)。除公司的奖励外,获得上级的奖项不重复计奖。
第九条 检查与处罚
(一)校务委员会和各分校要加强对民工学校的指导、管理与督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以及结合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形式和途径,及时发现并解决在民工学校建设中的问题,使民工学校的办学活动顺利地进行。
(二)对民工学校建设工作不力,无特殊原因未建民工学校的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对因未办民工学校或办学不符合要求而受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直接影响优质工程、标化工地评比的项目部,处以2万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