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金华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金华市发改委政务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的通知

朗读
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政务运行全过程,以高质量政务公开促落实、助监督、强监管、防风险,根据上级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金华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金华市发改委政务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经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金华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以下称委公开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组织编制《金华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金华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办公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二)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制定或牵头制定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人事招考公告、结果公示等信息;
(九)财政预算、决算信息、采购信息;
(十)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数据、月度分析报告;
(十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
(一)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
(二)新闻发布会;
(三)省、市主要新闻媒体;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涉及包括我委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一)起草人员拟制公文或信息时,必须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初审,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意见。
(二)处室负责人对拟制的公文或信息,提出审批意见。
(三)分管领导对拟公开的公文或信息公开方式进行审批。
(四)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公文或信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不同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会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委公开办定期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将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委办公室会同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我委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包括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政策解读文本,鼓励以音频视频、图表图解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做好关联。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项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经审查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发改委政务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推进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文稿应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不规范词语,特别是地域名称表述错误、领导姓名错误等信息、文稿,确保发布信息、文稿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信息、文稿安全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安全标准。
第四条 信息、文稿公开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各处室负责人开展一级审核和校对。主要审查是否含有敏感信息,是否含有错字、漏字和人名、地名表述错误,对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
(二)办公室负责人开展二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文稿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
(三)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文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根据初审初校、二审二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涉省市区领导的相关信息,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信息,需经主要领导审定。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必须向保密部门或网信部门报告和请示后方能签发。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严格落实发布内容“三审三校”“先审后发”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校对的信息、文稿一律不准发布。
第六条 对不经审核私自发布、不按规定审核或审核不严,导致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