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02-00004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市区建制镇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金价管〔2002〕40号

  •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 文件字号:

    金价管〔2002〕40号

  • 成文日期:

    2002-04-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市区建制镇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金价管〔2002〕40号

    日期:2022-06-24 10:43:28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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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婺城区、金东区物价局,开发区管委会:

    鉴于撤县设区的实际情况,为统一原金华县、婺城区的环卫有偿服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市区建制镇环境卫生工作,根据《金华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与区价格管理工作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市价〔2002〕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重新明确市区建制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非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市区建制镇的非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由市物价局确定分类收费幅度,区物价局在幅度内根据实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的,按实际产生的垃圾量15—20元/吨收取。难以确定实际产生垃圾量的,也可以双方协商收取。

    2、商业、服务业经营户按实际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0.5元收取。

    3、饮食、水果等沿街固定摊位按每月每摊3—5元收取;临时性摊位以手拉车为计量单位,按每车1—2元收取。

    4、各类市场、停车场、候车室周围等三包责任区委托环卫部门清扫清运处理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4—0.6元收取。

    二、建制镇实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必须做到相应的软硬件配套,按规定建立垃圾收集点;必须有固定的清运保洁队伍,配备相应的保洁人员;购置相应的环卫设施、设备;制定环卫服务工作规范,以保证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镇政府要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

    三、规范收费行为。建制镇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提供有偿服务的,须签订《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合同》,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制度。收费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的,其收费收入要纳入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使用税务票据的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四、集镇非生活垃圾清运处置是否实行有偿服务,由婺城区、金东区物价局根据其具备条件的程度商环卫管理部门决定,开发区所辖集镇由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我局确认。如实行环卫有偿服务,可参照建制镇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金市价费〔1998〕154号文件《关于婺城区建制镇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和原金县工商物价价〔1998〕131号《关于同意调整卫生费、占道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时废止。

    金华市物价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