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02-00003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环卫体制调整后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价管〔2002〕38号

  •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 文件字号:

    金价管〔2002〕38号

  • 成文日期:

    2002-04-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环卫体制调整后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价管〔2002〕38号

    日期:2022-06-24 09:52:13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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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市建设局、市开发区管委会,婺城区、金东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卫生收费行为,做好市区环卫体制调整后的环卫工作,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45号抄告单精神,现就有关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收费主体。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的收费主体由原市城管局调整为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金东、婺城区的具体执行单位由两区物价局商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执收单位由管委会确定后报市物价局。

    二、明确收费范围和对象。城区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的对象为城区的居民(包括暂住户和常住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免收。城区范围原则上按环城线以内区域执行。因城市建设需扩大至环城线外的,由两区物价局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定。

    三、收费标准和方式。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6元,每半年或一年收费一次,暂住户居住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费中收取,按辖区分别由婺城、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收征统筹使用。

    四、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由一个执收单位收取,相关单位按所承担的任务比例分配。婺城区、金东区的具体分配比例由区物价局商有关部门确定,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分配比例由市物价局确定。

    五、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执收单位要落实相应的收费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办理“收费员证”,实行佩证收费。收费前做好收费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收费中必须增强依法收费的观念,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标准收费,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定额收费票据,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有度、用之合理。”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起执行。金华市物价局金市价费〔1998〕162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物价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