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3025/2011-00023
物价
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金价价管〔2011〕55号
市物价局
金价管〔2011〕55号
2011-05-31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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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朗读
各县(市、区,除义乌市)物价局,金华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的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是指供水企业向用水客户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水表检定收费是指对供水企业计量水表进行校验所需的费用。水表检定收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的规定执行。供水企业常规检查维护所需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用户对计量水表的准确可靠性有异议而申请检定,检定误差超出规定允许范围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2、水表复接费是指因用户欠费、违约等原因被供水企业按规定中止供水或因用户要求而中止供水,在中止供水原因消除后,应用户要求恢复供水时向供水企业交纳的费用。水表复接费的具体标准:居民用户50元/户,非居民用户200元/户。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县(市、区)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维护和管理费用;表后供水设施的安装和维修由用户自行负责、自行选择服务,供水企业不得强行提供服务或强行指定服务。
用户自行负责的供水设施的安装和维修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用户与经营企业协商确定。
四、供水企业不得擅自设立其他营业服务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因业务发展,确需增设新的收费项目,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由金华市物价局按法定程序增设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
五、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在我局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各地以前自行审批的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金华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