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09-00029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交通局关于完善跨县(市)和市区境内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金价费〔2009〕36号

  •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 文件字号:

    金价费〔2009〕36号

  • 成文日期:

    2009-06-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交通局关于完善跨县(市)和市区境内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金价费〔2009〕36号

    日期:2022-06-23 18:07:54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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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我省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浙价服〔2009〕121号)及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跨县(市)和市区境内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收取0.01元/人千米的跨县(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

    二、今后我市跨县(市)和市区境内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5.12元/升为基数,每升柴油价格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一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千米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金政发〔2006〕133号文件执行。

    三、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客票预售前不少于3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四、市物价局、市交通厅《关于跨县(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金价费〔2008〕5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交通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