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07-00184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金价费〔2007〕105号

  •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 文件字号:

    金价费〔2007〕105号

  • 成文日期:

    2007-11-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金价费〔2007〕105号

    日期:2022-06-23 17:54:16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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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处:

    为规范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市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请执收单位分别到市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金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金市价费〔199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2、金华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