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22-01583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发改委

  • 文件字号:

    浙发改价格〔2022〕48号

  • 成文日期:

    2022-03-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3-15 17:53:47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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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

    为扎实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浙江省范围内城镇供水价格,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水源结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对于供水企业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以开展成本调查,相关数据可参照同规模供水企业供水成本,结合可研报告等资料合理核定。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四、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孤儿院及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和村级组织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洗车、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各类用水用户认定,由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五、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等4部门颁布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严于该标准和范围,指定地方用水定额。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超定额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缴纳;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进行调整,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的分档和加价标准。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差别水价政策推动高耗低效企业整治提升。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差别化政策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供水企业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成本核定过程中,供水输配过程的各种药剂、净化材料消耗和机物料消耗等材料可参照材料费来核定。因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折旧费用;产权不归属于供水企业仍需其运行维护的材料费、更新设备和大修理等支出均应纳入定价成本。人工费中职工人数,各地一般可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参考上限,日生产能力是指最高日生产能力。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请详见附件。

    七、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减免对象范围可参照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规定。

    八、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行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将适时组织督促指导。

    之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日

    附件:

        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