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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信息中心
2021-06-25
主动公开
朗读
消防事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06〕1030号)、《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消防事业发展现状
(一)“十五”期间主要成绩。“十五”时期,全市火灾形势总体保持平稳,共发生火灾5926起,死亡81人,受伤34人,直接财产损失3221万元。与“九五”期间相比,重特大火灾起数、死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均呈下降趋势。全社会火灾隐患得到了很好的排查整治,相继开展了商场市场消防专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整治、“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在全省率先成立了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组,对火灾危险源进行了专家论证;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改善,“十五”期间全市共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资金达1.1亿元。消防队伍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形成了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消防规划体系不断完善,市政府制定实施了《金华市消防工作三年发展纲要》(2004-2006);各县、市编制完成了消防专项规划。健全完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体系,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不断加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消防事业发展存在着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平衡的矛盾,农村地区消防工作较为薄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消防组织体系松散,服务能力较弱。公共消防设施还需进一步完善。“十五”期间,我市城镇化水平从2000年的48%提高到2005年的55%,全市城市建成区面积从2000年的103平方公里扩大到了250多平方公里左右,而我市现有消防站仅11个(市区4个),未达到“普通消防站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城市消防站按照4—7公里建站”的要求。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等化工企业逐渐增多,各类特殊灾害事故也日益增多;部分县(市)企业“三合一”现象还比较严重;城乡结合部一些出租房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些城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部分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员自防自救意识还较为薄弱,扑救初期火灾能力较差;消防部队应对复杂的化工灾害事故、高速公路事故、社会意外事故等的灭火抢险救援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还不能满足扑救重特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要求;社会化消防建设缺乏经费支持。
二、“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战略主线,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加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三大体系建设,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整体能力,推动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金华”、“和谐金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发展,有序推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事业发展全局,立足于我市城市群发展、新农村建设、工业强市、文化大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保障需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体系。
2.整体提升,突出重点。既统筹布局全市消防力量和基础设施,提高消防整体业务水平,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对象的抢险救援,强化特勤消防建设,在各类社会抢险救援中发挥“拳头”、“尖刀”作用,增强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政府主导,社会统筹。既以政府为主导,将消防事业发展投入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公共消防政府分级负责制,又积极探索消防事业发展融资渠道的社会化、多元化途径,将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责任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完善,各类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治,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体系和城乡一体化火灾防御体系健全完善,全社会火灾抗御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具体目标
——健全公共消防设施,新建、改建、搬迁消防站11个,新建消防训练基地1个。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征招合同制消防员240名,文职雇员170名,争取新建乡镇专兼职消防队95支。
——提高火灾抗御能力,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数量少、质量差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
——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为消防部队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
三、“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1.完善城镇消防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实施工作,各县、市要编制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到2009年,全市所有已经编制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要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抓好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道路等规划布局。
2.加快消防站建设。按照“接警后5分钟内能够赶到责任区边缘”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改建、迁建11个消防站。到2010年,全市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达标的消防站布局(详见附表1)。结合浙中交通枢纽特色及杭金衢、甬金、金丽温、诸永、台缙高速公路隧道多的特点,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一批高速公路沿线抢险救援站,以满足高速公路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2008年金华服务区、东阳服务区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完成高速公路沿线抢险救援站建设;2009年武义服务区、2010年兰溪服务区分别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完成抢险救援站建设。
3.抓好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关于抓好消防训练基地、后勤基地建设的要求,2008年着手立项建设消防训练基地,改变我市消防训练场所缺乏、训练设施不适应消防实战需要的状况。
4.抓好消防水源和市政消火栓建设。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功能分区要求,改造老城区供水管网,增设市政消火栓。到2008年底,老城区消防供水管网能基本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问题,省、市级中心镇市政消火栓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农村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水塘。新建城区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要与道路、给水管网等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体,修建消防取水口,弥补城市人工消防水源的不足。结合城市人防工程等地下场所和新区开发建设,加强公共消防蓄水池和水井建设,及时改造更新消防给水管道,满足消防供水要求。
5.强化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有计划改造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集中、火灾荷载大的村庄;充分发挥消防志愿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在预防、遏制火灾中的作用,建立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周边住户联防和定期走访制度;免费为特殊群体家庭安装简易报警设备,提高其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社区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建立社区消防服务体系。
(二)继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1.加强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重大火灾危险源、重点场所和区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公安、建设、规划、安监、教育、文化、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租房、“多合一”“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行业、场所和区域,依法开展治理,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强化源头管理,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力争在2008年底前基本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建立防范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对人员密集等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畅通工程”和电气消防安全整治,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2.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高度重视重点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治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限期予以挂牌督办。对依法报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和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决定。
3.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信息沟通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建设、工商、消防等单位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严格依法审批。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建筑工程竣工后,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许可前,建筑工程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要自觉接受消防部门查验。
4.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实行消防设施年检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三)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
1.提升车辆器材装备水平。根据浙中城市群发展情况和实战需要,2007—2010年,在举高消防车(高喷车、云梯车)的配备上,加大曲臂高喷车配备力度,金东区、金华经济开发区消防站在2008年底前配备到位。到2010年,力争所有普通消防站均配备举高消防车。根据《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2006—2009年,全市消防站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配备到位率分别达30%、60%、90%、100%。根据我市化工企业分布现状,2007—2009年,在化工企业较多的县(市、区)消防站,增配有动力源的大型拖炮、重型泡沫车辆和其它装备器材。2008年底,全市常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全部达到部颁标准。2006年,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器材装备按标准100%配备到位。对不能适应灭火战斗需要的装备要及时更新,金华市区、义乌、东阳、永康装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其他县市装备完好率达到70%以上。2008年底,全市所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装备配备率达到100%。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加大扑救隧道火灾车辆装备配备力度,提高扑救隧道火灾装备技术水平。
2.加强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建设。适应我市城市群一体化发展趋势和各类火灾事故、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加强区域性灭火救援装备库建设,建立快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2007年底前,完成市级区域性灭火救援装备库建设,配备具有救援、防护、供液、检测维修等功能的车辆、设备。2009年前,成立战勤保障大队。依托新狮、北苑特勤消防站,2007年成立特勤消防大队,组建金华地震紧急救援队、金华应急抢险救援队,保证在全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救援现场。
3.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依托金盾工程和各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成远程教育系统、远程视频系统和远程指挥调度平台,实现远程教学、远程监控和远程数据、图片传输及指挥命令下达等功能。
建立数字化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升级改造现有通信指挥网络,实现全市范围内集群电台无障碍通话。建立市级固定指挥中心系统,实施全市消防力量调度和指挥,协同其他部门完成对灾害事故现场的处置。建设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技术及应急处理系统,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电子地图、图像监控等技术与市消防指挥中心相连,实行火灾实时监控,提高城市预警能力。
强化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火灾事故、消防道路水源、灭火救援数字化系列预案、消防执勤、危险化学物品、监督执法和消防专家等数据库建设。2007年底前,消防安全单位重点信息数据全部调整入库,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从2006年开始,在设有火灾报警系统的重点单位和场所推广应用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提高单位和消防部门及早发现火情、快速处置初起火灾,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的能力。
4.提高消防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求,重点应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层建筑火灾、地下空间火灾、危险化学品火灾以及地震、坍塌和泄漏等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和联动机制。整合全市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改善常规装备,增加特种装备,形成组织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消防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力争2008年底前全市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全部达标。公安消防部队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充实加强基层一线防火灭火力量。根据处置各种特殊灾害事故的实战需要,加强专业化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努力提高处置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石油化工等现代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的攻坚能力。
2.加强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队伍建设。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意见》和我市灭火救援力量、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实际,2006年征招合同制消防员130名,2007年征招60名,2008年征招50名;2008年征招消防文职雇员112名,2010年征招58名,使全市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达到410名,逐步达到普通消防站不低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低于45人的消防警力标准(详见附表2)。
3.充分发挥专(兼)职消防队作用。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要建成专职消防队。杭金衢、甬金、金丽温、诸永、台缙高速公路金华段运营单位、浙能兰溪电厂、义乌国际商贸城、义乌金福源精品市场、东阳商贸城、东阳新光建材市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义乌家具市场等消防任务较重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与指导,帮助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各地城镇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2007—2008年,人口超过10万、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省、市级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GDP超过2亿元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乡镇、乡镇工业功能区根据实际需要,到2010年逐步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详见附表3)。
4.大力发展农村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力争到2010年,全市所有行政村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每个城镇社区建有集治安、消防职能于一体的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大力推动企业、社区保安队“一队多能”建设,使其承担服务区初起火灾扑救任务。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
(五)着力推进消防工作制度化和社会化
1.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延伸到乡村(社区)。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大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定期选送乡镇(街道)公务员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蹲点培训,增强基层干部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单位自我管理。推行行业标准化管理,探索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系统。
2.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研究判断火灾形势制度,定期对辖区火灾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尤其要对火灾高发地区,认真查找火灾多发的根源,制定科学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机制,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仓储场所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数据库。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3.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降低火灾风险,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机制,尤其是重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加快发展消防安全评估、监理、检测、咨询、保险等消防中介组织,规范消防中介行为,为社会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4.构建消防科技保障体系。加大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力度,做好消防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广运用新型建筑防火材料,努力降低建筑物火灾荷载和燃烧产物毒性;推广运用城市火灾报警系统监控技术及应急处理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城市预警防灾能力;推广运用消防门禁系统、新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电磁门锁、活动栅栏等逃生的新技术、新产品;从严控制住宅工业用电许可,强化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减少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改进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的技术手段,利用先进仪器设备,提高火灾事故查清率和结案率。
(六)全面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实施消防宣传“畅通工程”,在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开设固定消防宣传栏目,传播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火灾处置、逃生自救等知识。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鼓励群众参与消防站对外开放活动和消防公益事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平安创建、普法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行业系统宣传工作体系,以及学生教学、职工培训内容。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易燃易爆等岗位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法人代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接受消防教育率达80%以上。加强对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在全市所有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逐步推行火灾隐患公布、告示制度,维护公民知情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水平
1.完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体系。消防事业发展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消防支队、县(市、区)消防大队的消防业务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2.保持经常性业务经费稳步增长。全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总体上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消防部队处置突发事件、承担社会抢险救援职能相适应,与合同制消防员、消防监督文职雇员聘用、消防部队编制增加相适应,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消防部队履行职能的业务量相适应。
3.确保专项性业务经费投入。确保完成消防任务专用装备设备的购置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必须开支的专项支出,包括消防专用车辆购置费、装备器材购置费、大型修缮及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直接开支的经费和其它业务费。
4.提高基本建设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完成消防任务必需的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支出,包括基层消防大队、中队和小型消防站工作、训练等所需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