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21-02321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落实景区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

  •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发改委

  • 文件字号:

    浙发改价格〔2021〕401号

  • 成文日期:

    2021-11-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落实景区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1-11-29 14:26:46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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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推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群众旅游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严格落实景区价格管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景区是指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其中,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下合称政府定价管理)。景区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景区价格政策,制定我省景区价格政策。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景区价格政策,按隶属关系制定辖区内政府定价管理景区的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加强辖区内景区价格管理。

    二、坚持政府定价管理景区的公益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控制政府定价管理景区的门票以及另行收费项目价格上涨。

    (一)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以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为定价原则,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游客付费范围限定在所享受的景区服务。

    (二)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定价成本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薪酬、财务费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折旧。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政府补贴和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冲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三)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制定后,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四)政府定价管理景区内缆车、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可以引入竞争机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地确定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应当作为遴选经营者的必要条件。对不能引入竞争或者由景区经营管理者直接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政府定价管理景区内的停车服务项目,适用停车收费价格政策。

    三、加强政府价格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定不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景区价格管理,完善价格管理方式。

    (一)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主要采用政府指导价,实行价格上限管理方式。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季节性较强的,可分别制定淡季、旺季门票价格。

    (二)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游览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政府定价管理景区(含博物馆、纪念馆)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应当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政府定价管理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游客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景区应当提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制定临时门票价格;临时门票价格应当显著低于原门票价格。

    (三)政府定价行为应当严格遵循《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制定或者提高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调查)、价格听证程序。未经成本监审(调查)、听证,不得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应单独履行成本监审(调查)。景区经营管理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结合景区客源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确保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会代表构成一般应包括消费者、旅行社、经营管理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等。对以外地游客为主的景区,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要保证有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参加。消费者代表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2/5,并包括低收入消费者代表、必要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创新听证模式,鼓励以外地游客为主的景区试行网上听证。

    (四)限定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销售优惠率、价格调整频率和幅度。除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景区经营管理者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除游览参观点较大规模扩建以外,门票价格在50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5%;50元(含)至1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0%;100元(含)至2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25%;200元(含)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门票价格为准。降低门票价格,不受频率或幅度的限制。

    (五)加强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收入及其他各类收入、支出监管,保证景区收入主要用于景区运营所需合理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国有景区运营状况、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价格相关信息透明度。禁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央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违规向景区或通过景区门票向游客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以各种形式、名义参与景区门票收入或经营利润分成,将景区门票收入用于景区以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或将景区门票收入用于补充地方财政收入等。

    (六)建立政府定价管理景区价格报备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管理景区的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市场价格管理系统和我省数字价格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四、规范景区价格行为

    景区(包括市场调节价景区)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侵犯游客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一)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景点的门票,或不同景区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和月(季、年)度通用的景区联票,并体现价格优惠。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不同的门票价格。景区内缆车、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应单独销售,游客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不得与普通门票捆绑销售。

    (二)景区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内容,团体收费价格,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游览过程中所有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含有特殊参观点的,应当同时公示特殊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内容。临时展览期间,应当增加公示临时展览门票价格。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期间,应当增加公示临时门票价格。采用纸质门票时,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三)提高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执行开始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执行。政府定价管理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发展改革部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单位从低确定门票价格,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高门票价格;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五、落实景区门票优惠政策。景区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落实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经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扩大减免优惠范围、延长减免优惠时段、增加减免优惠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对门票减免优惠政策有新的规定的,遵照新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明确鼓励地方出台特定门票优惠减免政策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落实。

    (一)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城市公园的门票价格实行免费。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可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

    (二)在此基础上,以下人群可以享受景区门票减免优惠:

    1.残疾人凭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免费游览公园(含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城市公园,下同)、公共博物馆(含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下同)、红色旅游景点景区。

    2.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凭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免费游览公园、公共博物馆。

    3.本省累计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标准或在本省申报并已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省卫生健康委颁发的《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4.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凭部队颁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优待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免费游览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景区。

    5.在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

    6.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户口本、市民卡、驾驶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的合法证件,免费游览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景区。

    7.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2米(含)以下的儿童,免费游览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6周岁(不含)~18周岁(含)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半票游览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免费游览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8周岁(不含)以上在校学生集体参观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实行免票。青少年及学生入园时,凭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等能够证明年龄、身份的合法证件享受优惠;港澳台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享受优惠。

    8.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免费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

    (三)特定群体持政府或有关组织颁发或认可的电子证件进入景区游览时,享受与对应的纸质证件同样的减免优惠。景区查验确认电子证件有效后,应当给予门票优惠,不得刁难。

    (四)倡导景区实行免费开放日制度。倡导景区在特定日期(如妇女节、建军节等)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尚未实施免费门票政策的省级及以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等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9〕25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