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执法事项目录

日期:2020-01-13 17:10:08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序号
事项法律依据
1行政检查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2节能监察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工作。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3号令)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4.《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第299号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
    (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五)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
    (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5.《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抽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2.《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4行政处罚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至6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至78条。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0条至55条。
5企业投资核准、备案行政处罚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18条至20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55条至58条。
6经营者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7节能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4条、第68条、第71条、第72条、第76条、第77条、第82条至84条。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46条至51条。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23条。4、《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第21条、第25条、第26条。
8行政许可投资项目节能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16条。
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3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3条、第4条。
10油气管道保护专项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19条。2、《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19条。
11油气管道重新启用备案《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27条。
12油气管道保护作业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5条。2、《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12条。
13公路、航道、港口、水利、民航、铁路等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