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3025/2003-00231
物价
无特定对象
通知
关于调整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通知金价费〔2003〕95号
市发改委
金价费〔2003〕95号
2003-08-06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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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朗读
金价费〔2003〕9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区各普通(综合)高中: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3〕4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政府举办的普通(综合)高中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学费标准。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全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一。
综合高中第一、第二学年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第三学年分班后,分别按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省重点综合高中按同等级省重点普通高中收费执行。学费调整后,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对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至学生毕业。
二、调整规范代管费。代管费继续实行“管项目,定限额,事先审定,事后审核,分学期预收,按学年结算”的管理办法。鉴于课本费支出有所增加,适当调整代管费中课本费的限额标准,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市区普通高中代管费和分项限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各县(市)普通高中代管费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学校应根据课本费(含辅导教材费和配套作业本费)、音像教材费(仅限于省教育厅审定的音像教材)、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等五项内容,单独立账,学期结束时,公布账目,并向学生家长出具开支清单,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将执行情况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审核,退还代管费结余款,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必须严格控制代管费列支范围,不得超范围列支和突破分项限额标准。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突破限额的,学校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规范各类代办代收费行为。进一步落实学生校服统一招标规定,学生校服购买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学生保险应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学校及教师一律不准代办学生保险,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参加保险,由学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有关保险凭证。从紧控制柴伙费标准,健全备案制度,学校除向在校蒸饭的学生收取柴伙费外,不得向其他不蒸饭的学生收取柴火费,柴火费应严格按成本确定,并在开学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收取。校办刊物、征订报刊、校牌、学生证和毕业证等费用不得在代管费中列支或向学生分摊。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部门代办面向学生的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各类商品,不得购买代管费列支项目规定以外的学习用品和省规定统一采购外的活动用品等。
四、市区普通高中住宿费统一为每生每学期15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住宿费另由学校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各县(市)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五、进一步健全落实学费减免和监督制度,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就学。学校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学费收入总额的10%用于对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补助及对优秀学生的奖励。
六、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学校应健全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制度,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规定,做到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如实填发《收费报告单》。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必须按学期在开学时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表:
1、金华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2、金华市区普通高中代管费和分项限额标准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教育局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市府办、市纠风办,市物价局检查监督分局。
附表一:
金华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县市区 | 省一级 重点 | 省二级 重点 | 省三级 重点 | 一般高中 |
市本级、义乌、东阳 | 1300 | 1000 | 900 | 650 |
永康、兰溪、浦江 | 1200 | 950 | 850 | 650 |
武义、磐安 | 1100 | 900 | 800 | 600 |
附表二:
金华市区普通高中代管费和分项限额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项目
类别 | 合计 | 其中 | ||||
课本费 | 音像 教材费 | 作业本费 | 讲义费 | 班会费 | ||
普通高中 | 280 | 170 | 35 | 10 | 45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