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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中心
2019-12-10
主动公开
朗读
2019年第25号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19]484号)精神,,我委拟定了《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具体见附件),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321017
传真:82469875
电子邮件:jhwjhhx@126.com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82468923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金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金华中燃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19]484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就明确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根据《金华市发改委关于核定金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金发改发〔2019〕号)规定,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本次城市门站上调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46元/米3,此销售价格是最高销售价格,经营企业不得突破,但可视其成本及经营情况适当下浮。
二、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金价价管〔2015〕34号文件执行。
三、煤改气用户气价政策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零时(用气时间)起至2020年3月31日24时。
请燃气企业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抄表计费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销售价格方案的顺利实施。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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