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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中心
2019-11-20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用水定额
对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使用《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核定用水定额。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二)超定额加价管理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
(三)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三、适用范围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发改委;
解读人:邱金蕊;
联系电话:0579-82469881。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