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法规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表决:(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形式有两种,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是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
由此可见,上述小区选聘物业公司不能由业主委员会直接选聘,而必须通过业主共同决定。对于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公共停车位收费及调整、地下非公共车位(车库)管理服务费制定和调整,应该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一般也需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从物价部门处理投诉获知,市区相当一部分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但由于认识和指导工作不到位还没有按规定成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部分业主委员会没有依规履行职能,认为参加业主委员会已经付出很多,甚至有些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是无偿的,所做工作的出发点也都是为了提升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全体业主,认为无私奉献就不需要接受业主监督的心态还存在,认为用心为业主服务就可以不按程序规定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而开展工作。如此看来,急需提升业主委员会依规履职势在必行。
关心重视业主委员会规范工作的开展
物业服务涉及到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安居乐业,当下我市正在创建文明金华,而文明金华的创建也离不开小区文明的创建,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提升小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重要的自治组织,他们是文明小区创建的参与者、文明成果的共享者。当下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对应建未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加大力度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加强培训和引导,提升他们依法履职的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解决他们开展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表彰一批依规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业主委员会,让更多人愿意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让更多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更加规范,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