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18-00263

  • 文件名称:

    金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18年12月修改)

  • 发布机构:

    信息中心

  • 成文日期:

    2018-12-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18年12月修改)

    日期:2018-12-21 14:52:22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批准级次、标注)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文 件

    备  注

    一、外办

    1


    领事认证费(中央)(★)


    计价格〔1999〕466号

    价费字〔1992〕198号



    (1)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2)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外籍人员按对等原则收费(国际惯例)


    (3)

    认证加急费

    50元/证(份)



    二、教育(含教育系统及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收费)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中央)(☆)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发改价格〔2013〕3207号

    浙价费〔2013〕262号

    浙价费〔2014〕58号


    2


    普通高中学费

    (中央)(☆)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1999〕119号

    浙价费〔2003〕43号

    浙教计〔2007〕72号


    3


    普通高中住宿费(中央)(☆)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1999〕119号

    浙价费〔2003〕43号

    浙教计〔2007〕72号


    4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中央)(☆)





    (1)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

    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视中专。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人社主管部门制定。

    教财〔2003〕4号

    浙政发〔2001〕35号

    浙财教〔2013〕1号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

    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浙价费〔2001〕163号


    5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中央)(☆)

    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浙政发〔2001〕35号

    教财〔2003〕4号


    6


    高等学校学费

    (中央)(☆)





    (1)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66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63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6000元/生·学年。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浙江警察学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费标准按“高职院校”执行。

    浙教计〔2006〕124号

    浙委〔2007〕52号

    浙价费〔2014〕240号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2)

    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





    学年制收费

    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60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5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5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3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4800元/生·学年。中国美术学院绘画、设计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艺术理论专业7500元/生·学年,高职(高专)专业12000元/生·学年。学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省重点建设高校学费标准参照浙江大学政策执行。

    浙教计〔2006〕124号

    浙委〔2007〕52号

    浙价费〔2014〕240号

    浙价费〔2018〕37号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将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学分制收费

    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分制收费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性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浙价费〔2005〕283号

    浙价费〔2009〕161号

    浙价费〔2009〕292号

    浙价费〔2014〕240号



    (3)

    普通高校研究生学费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收取;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收取。

    财教〔2013〕19号

    发改价格〔2013〕887号

    浙价费〔2014〕99号

    浙教计〔2014〕94号



    (4)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学费

    本科生为全程32000元/生(80学分,每学分400元)、工程硕士学生为全程40000元/生(40学分,每学分1000元)

    浙价费〔2003〕261号



    (5)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8〕52号

    浙价费〔1998〕137号

    教外来〔1998〕7号


    7


    高等学校住宿费(中央)(☆)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价费〔2016〕209号


    8


    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中央)(☆)





    (1)

    中国美院研究生

    委培、定向、自筹20000元/生·学年

    浙价费〔2002〕85号


    9


    函大、电大、夜大收费(中央)(☆)





    (1)

    成人教育学费(☆)





    全日制(成人脱产班)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800元/生·学年,其它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3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上下浮动10%。

    浙价费〔2014〕245号



    非全日制(成人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3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27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上下浮动10%。

    浙价费〔2014〕245号



    艺术类

    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浙价费〔2014〕245号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浙价费〔2014〕240号

    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


    (2)

    现代远程教育学费

    由办学单位按合理的教学成本自主定价,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浙财综〔1999〕127号

    浙价费〔1999〕382号



    (3)

    成人教育住宿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1999〕247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教计〔2002〕152号



    (4)

    电大成人教育学费

    参见成人教育学费标准

    浙价费〔2001〕163号



    (5)

    电大住宿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1999〕247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教计〔2002〕152号



    (6)

    电大在籍遗留生补学分考试

    15元/人·门

    〔1997〕财综112号

    浙价费〔1997〕340号

    不含在校生补考

    10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中央)(☆)





    (1)

    注册费

    200元/人

    浙价费〔2014〕186号



    (2)

    学费

    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

    浙价费〔2014〕186号



    (3)

    重修考试费

    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浙价费〔2014〕186号


    11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

    (中央)(☆)

    项目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公办本科院校24000元/生·学年,公办高职院校18000元/生·学年。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外教课时比重、学校类别、专业特色和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机构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浙教计〔2006〕124号

    浙价费〔2015〕183号


    三、公安

    1


    证照费

    (中央)(★)





    (1)

    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居留许可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浙财综〔2005〕4号

    浙价费〔2005〕2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浙财综字〔2004〕146号



    永久居留证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同上



    出入境证

    100元/人次

    公通字〔1996〕89号



    旅行证

    50元/人次

    同上



    准迁证

    20元/人次

    同上



    (2)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公通字〔2000〕99号



    因私护照(含加注)

    160元/本,丢失补发16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出入境通行证费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财综〔2008〕9号

    〔1993〕价费字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40元/证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80元/本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详见文件

    财综〔2005〕58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证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16〕352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财综〔2004〕8号

    财综〔2007〕34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浙价费〔2004〕64号

    财税〔2018〕37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4)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价费〔2017〕21号



    (5)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号牌(含临时)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6)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

    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7)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8)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浙财综字〔2009〕26号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收取。

    2


    外国人签证费(★)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1)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

    零次、一次签证160元;

    二次签证235元;

    签证延期160元;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

    团体签证分离160元;

    改变签证种类160元;

    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2)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

    详见文件




    (3)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

    详见文件



    3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中央)(★)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四、民政

    1


    殡葬收费

    (中央)(☆)


    价费字〔1992〕249号

    浙价费〔2007〕202号

    浙委办发〔2014〕72号



    (1)

    火化费

    最高不超过330元/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同上



    (2)

    接尸费

    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费用以及当地地域特点、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同上


    五、国土

    1


    不动产登记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浙价费〔2018〕145号


    2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3


    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发〔2008〕3号


    4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5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央)(★)

    详见文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国土资发〔2015〕10号

    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补偿费降为零

    六、建设

    1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2


    污水处理费

    (中央)(☆)

    详见文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财综〔2015〕39号


    七、交通 

    1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详见文件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


    八、经信(工业和信息化)

    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央)(★)

    详见文件  

    计价费〔1998〕218号

    计价格〔2002〕605号

    财建〔2002〕640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4〕1945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九、水利

    1


    水资源费

    (中央)(☆)

    详见文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2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价费〔2017〕104号


    十、农业

    1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中央)(☆)(▲)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

    财税〔2016〕42号2016年5月1日起拖拉机免征


    (1)

    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监理费


    浙价费〔2006〕147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



    拖拉机号牌工本费

    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由车主自愿选择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证件费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同类证件收费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考试费

    理论考试费(含一次补考)30元/人·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次,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由报考人按实际需要选择,含一次补考)20元/人·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次


    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检测线检测60元/辆次;非检测线检测:大中型30元/辆次,小型20元/辆年次;对不合格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新拖拉机上牌免收。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对同一拖拉机只能收取检测线检测费或非检测线检测费,不能重复加收。规定检验周期不到一年的,每年只能按一次收费。


    拖拉机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仅限新购置拖拉机登记发证时收取,对原已上牌的拖拉机不得收费。


    (2)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收割机监理收费


    浙价费〔2006〕147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



    号牌费

    拖拉机、收割机号牌费10元/块,8.8千瓦以上座机号牌5元/块,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以上同类号牌收费




    证件费

    拖拉机、收割机证件费3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此标准执行




    考试费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员25元/人次(其中: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1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15元),8.8千瓦以上座机操作手5元/人次




    安全技术检验费

    拖拉机、收割机:大型20元/辆次,小型15元/辆次,8.8千瓦以上座机10元/辆次(每年一次)

    浙财综字〔2007〕8号

     


    2


    农药实验费

    (中央)(★)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浙价费〔2015〕2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


    农药产品登记检测(中央)(★)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96号

    财综〔2011〕9号


    十一、卫计委

    1


    预防接种服务费(中央)(☆)

    28元/剂次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浙价医〔2017〕187号


    2


    鉴定费(中央)(★)





    (1)

    医疗事故鉴定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



    (3)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


    3


    社会抚养费

    (中央)(☆)

    详见文件

    国务院令第357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十二、人防

    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中央)(☆)(■)

    详见文件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三、法院

    1


    诉讼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十四、党校

    1


    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省级)(▼)


    浙价费〔2003〕176号



    (1)

    本专科入学报名考试费

    40元/人




    (2)

    函授学院专科学费

    1300元/生·学年




    (3)

    函授学院本科学费

    1500元/生·学年



    2


    研究生收费

    (省级)(▼)





    (1)

    在职研究生班入学报名考试费

    120元/人

    浙价费〔2013〕208号



    (2)

    在职研究生学费

    10000元/人·学年

    浙价费〔2013〕208号


    十五、林业

    1


    林权勘测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综〔2001〕43号

    计价格〔2001〕1998号

    浙价费〔2002〕16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


    十六、药监

    1


    药品注册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浙价医〔2016〕120号



    (1)

    新药注册费





    (2)

    仿制药注册费





    (3)

    补充申请注册费





    (4)

    再注册费





    (5)

    药品注册加急费




    2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浙价医〔2016〕120号



    (1)

    首次注册费





    (2)

    变更注册费





    (3)

    延续注册费





    (4)

    临床试验申请费





    (5)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十七、海洋渔业

    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中央)(★)(▲)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1)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浙财综字〔2003〕11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浙价费〔2008〕169号



    (2)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浙财综字〔2003〕11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3)

    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7〕322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十八、仲裁

    1


    仲裁收费(中央)(☆)

    详见文件

    国办发〔1995〕44号

    财综〔2010〕19号


    十九、其它

    1


    评审推荐费

    (省级)(▼)





    (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浙价费〔2002〕229号



    (2)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浙价费〔1997〕108号


    说明

    备注:1.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标注:(★)中项中标;(☆)中项省标;(▼)省项省标。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有关要求,公布我省省级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两项。2、本信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文件整理编制,我们将定期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