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17-00161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信息中心

  • 成文日期:

    2017-12-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10-12 16:54:42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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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用电负担,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要求,我局按照定价权限暂按原标准制定出台申请验表费、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政策。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要求各市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按照定价权限暂按原标准制定出台申请验表费、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的项目

      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二)继续保留项目

      1.申请验表费。申请验表费是指用电客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准确,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时交纳的费用。检验后,如果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企业应将所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用电客户。

      申请验表费收费标准为:不满1千伏的用户为10元/次·只;1-10千伏的用户为30元/次·只;20千伏的用户为100元/次·只;35千伏及以上的用户为300元/次·只。

      2.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是指用电客户占用供电企业建设的电缆管道(沟),敷设自有产权的电力电缆,向供电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使用费用。

      目前我市供电企业不存在向社会提供电缆管道(沟)有偿使用服务的情况。未来若有此情况,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物价局

      解读人:黄红霞

      联系电话:0579-82468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