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17-00150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关于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 文件字号:

    金价价管〔2017〕18号

  • 成文日期:

    2017-11-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02-2017-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7-11-27 09:46:14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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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GC02-2017-0002

    金价价管〔2017〕18号

    关于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农业(林)局、粮食局、供电局,婺城、金东供电分局,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招商发展局、社会事业局,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农办,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经发局、农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规范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审核操作程序,切实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见附件1。申请农业生产用电的企业可以设置独立电表,难以单独装表的用户可以通过核定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比例或用电量额度进行分别计价。

      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填写《 县(市、区、管委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农业生产用电审核表》,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且具备现场分别装表计量的企业,由供电部门装表予以计量;对现场不具备装表计量的企业,具体的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粮食部门、供电部门核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用电比例或额度发生变化的重新核定,不发生变化的由当地供电部门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行业性质发生变化或需增加其他非初加工用电设备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需补交差额电费。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性强,关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切实利益,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职责分工如下:价格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工作。农业部门、粮食部门负责本行业属地企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认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宣传。供电部门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做好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工作,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的用户,及时办理用电登记、变更手续,按规定的时间、范围、标准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让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认真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切实转变作风,深入一线,主动服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规定的时间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电价差价部分由供电部门返还。如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2.       县(市、区、管委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农业生产用电审核表

            3. 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的告知书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农业局

    金华市粮食局                          金华电业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