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17-00154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 文件字号:

    金价价管〔2017〕13号

  • 成文日期:

    2017-10-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42-2017-000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7-10-10 08:53:05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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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GC42-2017-0007

    金价价管〔2017〕13号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

    服务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招商发展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经营单位: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等有关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尚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权利,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其中:充电服务试销价格按照充电电度收取,换电服务试销价格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收取。

      二、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在确定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时,应根据各类电动汽车的能耗,比照同类型车辆的油耗、油价变动幅度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的折扣率进行合理确定,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者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各企业在首次确定或调整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时应及时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三、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107号)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如有调整用电价格,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四、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对充换电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规定的服务价格之外加收其他收费项目。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附件:1.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 号)

            2.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107号)

                                    金华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