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025/2014-00104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通知​金价价管〔2014〕48号

  •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 文件字号:

    金价价管〔2014〕48号

  • 成文日期:

    2014-07-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42—2014—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金华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通知​金价价管〔2014〕48号

    日期:2017-01-10 15:03:08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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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价价管〔2014〕48号


    金华市自来水公司、金华市秋滨污水处理厂、金华市金龙污水处理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引导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市区开展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240立方米及以下为第一级,供水价格为1.80元/立方米;超过240立方米至360立方米(含)为第二级,供水价格为2.70元/立方米;超过360立方米以上为第三级,供水价格为5.40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可凭户口簿到市自来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

    (三)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8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专项用于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

    二、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分类规范执行范围

    市区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改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详见附件1。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调整后的市区城市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为0.60元/立方米;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为1.80元/立方米,重污染为2.70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为1.8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各类城市供水用户的到户价格详见附件2。

    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同标准执行。

    四、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办法

    对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试行按污水的化学需养量(COD值)、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以N计)等有害成分的浓度,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一)按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COD值以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实测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降低0.10元/立方米;500mg/L﹤COD值≤800 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10元/立方米;COD值高于80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50元/立方米。

    (二)按pH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pH值以6—9为基准,每1为一档。污水pH值<6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40元/立方米;污水pH值﹥9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三)按SS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SS值以400mg/L为基准,50mg/L为一档。SS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四)按总磷(以P计)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总磷(以P计)值磷肥工业企业以20mg/L为基准、其它企业以8mg/L为基准,0.5mg/L为一档。总磷(以P计)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五)按氨氮(以N计)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

    入网污水氨氮(以N计)值染料工业企业以60mg/L为基准、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以50mg/L为基准、其它企业以35mg/L为基准,5mg/L为一档。氨氮(以N计)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五、本通知规定自2014年8月1日用水(排水)时间起执行。金价管〔2007〕35号中第三条和金价管〔2006〕70号同时废止。

    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附件:1.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2.金华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金华市物价局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