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3025/2016-00103
物价
无特定对象
规范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发改委
金价价管〔2016〕24号
2016-12-21
主动公开
ZJGC42-2016-0008
有效

朗读
ZJGC42-2016-0008
金价价管〔2016〕24号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污水处理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秋滨污水处理厂、婺城新城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秋滨污水处理厂、婺城新城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含执行居民征收标准的非居民用户)由现行的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
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2016年12月3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三、请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