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案例:
2015年,金华数家银行因转嫁成本向借款人转移抵押登记费而被金华市物价局罚款处罚。2014年4月开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市物价局对金华当地银行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金华某银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受理个人住房(商业用户)借款业务时,要求住房抵押借款人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以银行为房屋抵押权人的抵押财产他项权利证书,并按不同情形分别以每本10元、80元、550元标准向该银行支付抵押登记手续费。上述期间该银行收取该项手续费累计达331670元。
点评: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对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收费作出规定:“不得转嫁成本。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也明确:“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因此,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利人应当承担抵押登记手续费,该笔费用属于贷款银行正常的经营成本。案涉银行以收费名义转由抵押借款人承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